田湘波 李嬡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這為新形勢下通過加強法治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建設廉潔政治指明瞭方向。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就曾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明確指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要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可以這樣說,當前法治反腐被提高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反腐顧名思義就是使用法律進行反腐,將治理腐敗納入到法治化的軌道。然而,法治反腐的具體含義究竟是什麼呢?
  什麼是法治
  在西方,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本質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運動的產物。英國政治學家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論》中這樣寫道:“無論國家採取什麼形式,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英國著名學者哈耶克則認為:“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活動應受預先確定並加以宣佈的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夠使人們明確地預見到在特定情況下政府將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種認知規劃個人的事務。”
  我們認為,法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它主要是指一種治國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它與人治是相對的,在這個意義上講,法治一般被定義為“依法治國”;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即在法律制定之後,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活動都應受到法律規則的約束,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法律規則;法治是一種文明的法律觀念或者說是法律精神,其中法律精神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同時法治還意味著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一種社會的存在形式,也就是“法治社會”。
  法治反腐的四個要素
  法治反腐就是在法治的範圍內對腐敗進行治理,通過法治的方式來合理制定腐敗治理的方式,也就是說,法治反腐就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腐敗的治理。法治反腐應當包含以下四個要素,即法治反腐的意識、法治反腐的主體、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環境和嚴格執法。
  法治反腐的意識,即法治反腐的觀念,它是指國家執政者與社會民眾所應共同具備的智識和能力,其共同的指向對象是腐敗,也就是基於共同的法治理念所形成的一種反對腐敗的意識。這就需要國家執政者和社會公眾具備法治思維。法治思維是人們“運用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是法治原則、法律概念、法學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術性的規定等在思維中有約束力的具體表現,其中包括法治理念和法律素養。法治理念是趨向於法治行為模式的價值取向,而法律素養則是關於法律知識的儲備與法律運用的能力,兩者構成了法律思維的一體兩面。總之,法治反腐,在觀念上“要運用法治思維正確認識腐敗,更多地從法治層面、法律角度來界定和理解腐敗,這樣可以更加突出腐敗的性質,確定防治的重點,增強防治的效果,把治理腐敗納入法治的軌道”。
  法治反腐的主體,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從廣義上看,法治反腐主體包含政黨、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等參與反腐的主體;從狹義的角度看,反腐主體僅僅是指依法成立或者被授權享有反腐職權的組織或者機構。在此,我們主要從廣義的角度對法治反腐的主體進行分析。政黨的設立是為瞭解決權力的分配問題。無論多黨制還是一黨制,只有建立健全法治反腐機制,才能逐步控制和解決腐敗問題。如果政黨不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政黨的權力就不會受到制約,就有濫用權力的可能。政府是法治反腐主體中的主導力量。綜觀反腐敗取得成效較大的一些國家或者地區,可以看出,他們都設立了一些專門性的反腐敗機構,如新加坡權威的反貪污調查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它們都是由最高行政官員直接領導,其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的不斷進步,公民也開始漸漸成為反腐的主力軍。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公民作為法治反腐的主體,已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力量。
  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環境,即法治反腐的法制機制。綜觀我國當前的反腐敗法律,主要散見於公務員法、刑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國家單行立法以及一些黨內法規之中。不可否認,這些反腐敗法律法規對治理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我國現有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還缺乏整體性、權威性和系統性。而且,各種制度的缺失,也勢必會為治理腐敗帶來障礙。因此,加快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已成為法治反腐的當務之急。首先,應該建立健全針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總體腐敗現象的反腐敗綜合法律和針對某一專門腐敗問題的專門性的法律,以便對各種腐敗的現象進行預先的制度控制。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夯實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線。其次,應當完善權力公開制度和權力監督體系,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示和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等相關制度體系。權力的公開運行和有效的監督體系使腐敗失去其賴以生存的土壤和條件,是反腐敗的關鍵所在。只有讓權力公開運行,在陽光之下運行,接受人民的監督,才能夠保證掌權者不敢腐敗,不能腐敗。最後,依法建立懲處機制,加大腐敗的懲治力度,形成對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使他們不敢腐敗。
  反腐敗的法律制定出來之後,還要嚴格實施法律。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那麼,這些法將是一紙空文,這其實是公開向社會宣告腐敗者是不受法律懲罰的。所以,有法不依導致的後果比無法可依導致的後果更嚴重。
  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高級狀態
  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高級狀態,因為制度主要是指成文的規則,而成文的規則既包括行政規章、黨內法規、社會團體規約,也包括法律。只有把預防和懲治腐敗的規則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才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
  與人治反腐相比,法治反腐的優勢是明顯的:反腐戰略不因人的變化而變化,可以實現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長效機制;可以實現反腐敗的公平性,可以避免任何腐敗者逃脫法律的製裁;法律具有非人格化的性質,依靠法治進行治理腐敗,可以避免感情等人格因素的困擾。
  總之,法治反腐已成為反對腐敗的一股不可逆轉的潮流,它是世界範圍內進行腐敗治理的策略選擇。中國更應該跟緊世界的潮流,實施和推進法治反腐。儘管法治反腐的工作十分艱巨、任重而道遠,但只要我們下定決心,開拓創新,就一定能在反腐大業上取得長足的發展,以法治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成果取信於民,建立一個清明廉潔的政治社會。“法令行則國治國興,法令弛則國亂國衰”,唯有法治之下,我們才能對腐敗實現標本兼治的現實可能。
  (作者分別為湖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原標題:法治反腐的內涵、要素和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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