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9月23日訊 記者黃潔 鄢先生於2011年在八寶山人民公墓租了一塊墓地後,超過一年未安置骨灰,被告知需要交納閑置費。對此,鄢先生以公墓收費違法為由,投訴至北京市發改委,但並未獲得支持,隨後,鄢先生將發改委訴至法院。今天上午,該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據瞭解,2011年7月,60歲的鄢先生從北京市八寶山人民公墓租了一處墓地,當時的墓穴造價為8.8萬元。鄢先生與公墓簽訂合同,並依約交納了50%的費用4.4萬元。然而一年之後,鄢先生並沒有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規定,鄢先生要每年交納總款項5%的墓地閑置費。
  對此,鄢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墓方簽訂的是“租賃合同”,雙方是承租關係,公墓方在20年的租賃期間內應當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公墓承租人享有使用權,其認為不存在閑置一說,更不應當再交墓地閑置費。
  對此,北京市發改委表示,鄢先生把墓葬設施租用費和墓穴租用費進行了混淆。墓葬設施租用費有墓地工程費、墓地工料費、工程造價等不同叫法,但實際上就是設施本身的費用,不同設施按質論價,價格面議。墓穴管理費是另行項目,有相關依據。而閑置費是鄢先生和公墓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處置措施,為了避免不及時安放骨灰造成閑置。
  八寶山公墓也作為第三人出庭,其認為原告應該交納閑置費是在合同中明文規定的,原告在理解上存在誤會。其表示因國家規定不允許向在世的人出手墓穴,故公墓方收取閑置費用一方面是因為管理的確需要成本,而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節約土地,防止有人“轉租空置墓穴,從中牟利”。
  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質疑墓地收閑置費“買家”訴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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